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714号
珠海市水中泱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珠海市金湾区园洲岛海洋牧场养殖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珠海市金湾区园洲岛海洋牧场养殖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esball易世博关于珠海市金湾区园洲岛海洋牧场养殖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珠海市金湾区园洲岛海洋牧场养殖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海洋牧场工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高栏岛东侧海域,离岸最近距离约为1千米。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等,工程所处海域宽阔,海床较稳定,水深和水流条件良好,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涉及的鸡啼门出海航道现状维护等级为300吨级、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1000吨级。工程占用海域面积约316公顷,包括底播养殖区、养殖区1、养殖区2和养殖区3。底播养殖区采用直接向海域投放水产品的养殖方式,无固定设施和构筑物,区域边缘距离船舶习惯航路最小距离约为250米,距离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为1012米;养殖区1、2、3均采用蚝排养殖方式,养殖浮排由铁锚、锚链等设施锚固在海床上,区域边缘距离船舶习惯航路最小距离分别约为250米、674米、289米,距离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约为255米、640米和255米。根据《珠海市金湾区园洲岛海洋牧场养殖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用海规划及相关文件,该养殖区域使用年限为10年,届时须拆除所有构筑物。
(二)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三)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四)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