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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6〕276号】

发布时间: 2026-05-12 17:00 来源:esball易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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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276号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中心:

你单位关于南沙区蕉西水闸重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逾期重新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南沙区蕉西水闸重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逾期重新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esball易世博关于南沙区蕉西水闸重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逾期重新评价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6年5月11日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南沙区蕉西水闸重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逾期重新评价的审查意见

2023年2月,该项目获《esball易世博关于南沙区蕉西水闸重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的函》(粤交航政函〔2023〕67号)批复,原项目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和部分建设方案调整,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蕉西水闸位于蕉门滘上游涌口,距蕉门水道约400米,工程拟拆除蕉西水闸并原址重建,工程拟在水闸下游内江侧约90米左岸处新建1座水政执法码头。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顺直,岸线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蕉门滘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Ⅵ级。根据《南沙区蕉西水闸重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逾期重新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100吨级货船(45米×5.5米×1.0米,总×型宽×设计吃水)作为通航代表船型,选用的通航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本工程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0.5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24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重建蕉西水闸共设3个闸孔,中间孔为可通航闸孔,通航净宽20.0米,门槛水深3.49米;水闸上部设置交通桥,通航净宽20.0米,通航净高4.60米;重建蕉西水闸通航净空尺度较现状有所改善且满足通航需求。

(四)工程布置及尺度

拟建水政执法码头顺岸布置2个泊位,泊位总长52.2米,停泊水域宽6.2米;码头结构采用浮桥结构,平台尺寸为52.2米×4.5米(长×宽),码头前沿伸出堤岸约5.2米,停泊水域与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20.0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正前方,顺水流方向长36.0米,垂直水流方向长22.0米,回旋水域利用部分航道。根据《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为保障水闸运行和船舶通航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进一步分析水闸运行及日常维护等对船舶通航的影响,合理制定水闸运行调度方案和通航管理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围堰等,以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码头施工期和营运期管理,落实有关安全及应急保障措施;严格控制船舶作业范围,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进出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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