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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6〕288号】

发布时间: 2026-05-20 11:30 来源:易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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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288号

广东省广州航道事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莲沙容水道航道二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莲沙容水道航道二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易世博关于莲沙容水道航道二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易世博

2026年5月19日


附件

易世博关于莲沙容水道航道二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莲沙容水道航道二期工程建设内容中,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包含1座桥梁拆除重建工程、7座桥梁防撞工程、2个水上服务区工程等。

(一)桥梁拆除重建工程

拟建桥梁工程包括拆除沙湾大桥旧桥并于原址重建,桥梁轴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工程河段水流平缓,河宽约400米,河床基本稳定。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在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在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与相邻涉水设施的相互影响、落实好相关单位意见及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桥梁防撞工程

拟建桥梁防撞工程包括在现状新五沙大桥、旧五沙大桥、北斗大桥、南沙港快速路沙湾大桥、京珠高速沙湾大桥、地铁四号线沙湾大桥、海鸥大桥通航孔桥墩承台上下游新设置分离式防撞墩、防撞护舷等。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河段河宽分别约240米、240米、340米、340米、320米、320米、570米,河床、河势基本稳定,水深良好。

(三)水上服务区工程

拟建板沙尾水上服务区、沙公堡水上服务区分别位于佛山市旧五沙大桥上游约1.6千米容桂水道右岸、广州市地铁四号线沙湾大桥下游约3.3千米沙湾水道左岸。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宽分别为760米、590米,河床基本稳定,水深良好,工程与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水上服务区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容桂水道、沙湾水道、浮莲岗水道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均为内河Ⅰ级。《莲沙容水道航道二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通航代表船型见下表,通航代表船型合理。

通航代表船型尺度

序号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

(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1

3000吨级内河货船

95.0×16.2×3.2

2

3000吨级内河集装箱船

60.0×18.0×4.5

3

1000吨级江海船

49.9×12.8×2.6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沙湾大桥处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3.63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0.49米。拟建7座桥梁防撞工程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如下:新、旧五沙大桥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为3.83米;北斗大桥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82米;南沙港快速路沙湾大桥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51米;京珠高速沙湾大桥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26米;地铁四号线沙湾大桥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20米;海鸥大桥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12米。

(三)拟建桥梁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拟建沙湾大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328米,通航净高为18米,对应桥梁通航净宽为264米。上述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四)拟建防撞工程平面布置和尺度

根据《航评报告》关于防撞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建设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较小。防撞工程实施后桥梁通航净宽较原通航净宽减少0.7米~1.5米,基本未恶化现有航道通航条件。根据该项目《航评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防撞工程综合考虑了桥梁防撞及通航代表船型所要求的通航净宽需求,在采取相应措施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总体可控。桥梁防撞加固设施布置和通航尺度如下:

现状新五沙大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拟在通航孔桥墩承台下游侧布置分离式防撞墩,共2座,防撞墩尺寸为20.1米×10.2米(长×宽,下同),顶高程为5.83米(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2米);拟在防撞墩及通航孔桥墩承台靠航道侧均布置0.5米厚钢覆复合材料护舷;拟拆除现状2座三角形防撞墩。桥梁原通航净宽为120.0米,防撞工程实施后通航净宽为119.0米。

旧五沙大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拟在通航孔桥墩承台上游侧布置分离式防撞墩,共2座,防撞墩尺寸为20.1米×10.2米,顶高程为5.83米(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2米);拟在防撞墩及通航孔桥墩承台靠航道侧均布置0.5米厚钢覆复合材料护舷。桥梁原通航净宽为118.3米,防撞工程实施后通航净宽为117.3米。

北斗大桥采用双孔单向通航方案,拟在通航孔桥墩承台上下游布置分离式防撞墩,共4座,防撞墩尺寸为20.1米×8.0米,顶高程为5.82米(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2米);拟在防撞墩靠航道侧均布置0.5米厚钢覆复合材料护舷。桥梁原通航净宽为82.4米,防撞工程实施后通航净宽为81.7米。

南沙港快速路沙湾大桥采用双孔单向通航方案,拟在通航孔桥墩承台上下游布置分离式防撞墩,共4座,防撞墩尺寸为21.2米×11.2米,顶高程为5.51米(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2米);拟在防撞墩及通航孔桥墩承台靠航道侧均布置0.5米厚钢覆复合材料护舷;拟拆除现状4座扇形防撞墩。桥梁原通航净宽为109.0米(左)、108.7米(右),防撞工程实施后通航净宽为108.0米(左)、107.7米(右)。

京珠高速沙湾大桥采用双孔单向通航方案,拟在桥梁通航孔桥墩承台上游布置分离式防撞墩,共2座,防撞墩尺寸为20.1米×9.6米,顶高程为5.26米(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2米);拟在防撞墩及通航孔桥墩承台靠航道侧均布置0.5米厚钢覆复合材料护舷。桥梁原通航净宽为109.7米(左)、109.7米(右),防撞工程实施后通航净宽为108.7米(左)、108.7米(右)。

地铁四号线沙湾大桥采用双孔单向通航方案,拟在桥梁通航孔桥墩承台下游布置分离式防撞墩,共2座,防撞墩尺寸为20.1米×9.6米,顶高程为5.20米(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2米);拟在防撞墩及通航孔桥墩承台靠航道侧均布置0.5米厚钢覆复合材料护舷;拟拆除现状2座防撞墩。桥梁原通航净宽为110.5米(左)、110.0米(右),防撞工程实施后通航净宽为109.0米(左)、108.5米(右)。

海鸥大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式,拟在桥梁通航孔桥墩承台上下游布置分离式防撞墩,共4座,防撞墩尺寸为20.1米×9.0米,顶高程为5.12米(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2米);拟在防撞墩靠航道侧均布置0.5米厚钢覆复合材料护舷。桥梁原通航净宽为101.1米,防撞工程实施后通航净宽为100.1米。

(五)水上服务区平面布置和尺度

拟建板沙尾水上服务区、沙公堡水上服务区各建设1个3000吨级趸船泊位,顺岸布置。趸船总长均为80.0米、型宽均为16.0米;泊位长均为125.0米,停泊水域宽均为36.0米,停泊水域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约97.4米、177.7米;回旋水域均呈椭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正前方,顺水流方向长均为237.5米,垂直水流方向长均为142.5米,回旋水域不占用航道。根据《航评报告》关于拟建水上服务区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不大,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拟建沙湾大桥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考虑现状及规划通航船型,按设防代表船型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设防代表船型撞击力的最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二)《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缆线、管线、码头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设施)的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相关部门要求完成受工程影响的燃气管道和电缆的迁改工作。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水上服务区施工期和营运期管理,落实有关安全及应急保障措施,严格控制船舶作业范围,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进出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畅通及通航安全。

(五)拟建沙湾大桥改造工程和部分桥梁防撞工程需拆除现有设施。旧桥水中桥墩桩顶高程和现有防撞设施桩基顶高程应拆除至不高于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0.5米和现状河床面以下0.5米两者的低值。

(六)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施工栈桥、围堰等,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省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省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威廉希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