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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308号】

发布时间: 2025-07-03 17:30 来源: esball易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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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308号

清水能源装备(广东)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湛江港坡头港区沙咀头作业区通用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湛江港坡头港区沙咀头作业区通用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 易世博关于湛江港坡头港区沙咀头作业区通用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易世博

  2025年7月3日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湛江港坡头港区沙咀头作业区通用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建设1座“L”字型码头、1座海工装备平台及进港支航道等相应的配套设施,码头平台结构物位于湛江港坡头港区、湛江港内航道终点上游,北距调顺跨海大桥约783米,南距湛江港海湾大桥约7千米,西侧对岸下游为调顺岛港区。工程所处海域海床稳定,选址符合《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临近的湛江港内航道现状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均为7万吨级。拟建工程港池水域位于湛江港内航道终点上游,通过进港支航道与湛江港内航道衔接,进港支航道按5万吨级船舶通航标准设计,支航道长度1.9千米,航道通航宽度173米,设计底高程-14.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L”字型码头由1#码头平台和2#码头平台组成,采用高桩梁板结构,1#码头平台布置1个3000吨级件杂货泊位,泊位长150米,停泊水域宽126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回旋水域长轴248米,短轴186米;2#码头平台布置1个5万吨级通用泊位,泊位长360米,停泊水域宽92米,回旋水域长轴600米,短轴450米。海工装卸平台长126米,前沿停泊水域宽201米,采用高桩墩台结构,可兼顾丁靠滚装驳船。根据《湛江港坡头港区沙咀头作业区通用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本工程进港支航道由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自行负责建设管理养护。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相关的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确保运营船舶进出港航行安全。

  (三)本工程5万吨级特种船舶靠离泊及滚装驳船丁靠作业方式对周围航道通航条件有一定的影响,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运营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限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5万吨级特种船舶靠离泊配备拖轮协助操作,须在风力条件不大于6级、流速不大于1.5节的工况下作业;滚装驳船作业须在风力条件小于10米每秒、显著波高小于0.5米、能见度大于1000米的工况下进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妥善处理运营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四)本工程位置与调顺跨海大桥距离较近,根据《航评报告》,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落实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本工程运营期间自身和桥梁的安全。

  (五)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二)请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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