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2025〕7号
易世博关于印发《 esball易世博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航道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省港航集团: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23〕64号),进一步提升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水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组织修订了《 esball易世博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易世博
2025年9月15日
易世博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提升工程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平安工地,是指项目从业单位以“零死亡”为安全管理目标,以安全生产条件为基础,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为核心,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化、工程防护标准化、风险管控动态化、隐患治理常态化和应急救援高效化,并持续改进,实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规范有序有机统一的建设工地。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含代建)、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平安工地建设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动态评估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平安工地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评估及监督管理等。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制度和建设标准;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平安工地建设方案,按照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化等相关标准,开展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控和施工班组标准化建设,实施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推动实施施工现场网格化管理,强化风险分级管控,严格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科学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推动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工程建设安全有序推进,实现工程建设“零死亡”安全管理目标。
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人员、设施设备投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进行公示。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应作为合同履约考核内容,每年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施工场地布设、“两区三厂”、现场安全防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与工艺、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明确不同风险等级的防范措施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并依据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较大及以上风险设置安全警戒和风险告知牌,做好风险提示和风险区域隔离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积极采用远程监控和信息化管理技术手段,加强重点作业环节安全管控。
第十二条 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等内容,实行常态化、闭环化、动态可追溯管理;加强施工现场排查治理,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专项方案制定、整改治理、专项验收与评估、销号。建设单位应将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按规定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从业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不同性质工作岗位或者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前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前应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从业单位应加强安全宣传,设立安全文化走廊、宣传栏等员工安全文化阵地。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班组管理制度,实行实名制管理和班前教育。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所列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鼓励技术风险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从业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建立台账,严格管理,科学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及时按程序计量核算。依法进行工程分包的,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计列,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机具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规定及时报废。
翻模、滑(爬)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自行或者专业单位(厂家)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专用设备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应依法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使用前应检验合格,并定期进行安全检验。
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应按规定开展施工驻地选址初筛及安全评估,将驻地设置在地质良好的地段,严禁在已发现的滑坡体、泥石流或山洪影响区等危险区域设置驻地,施工驻地使用前组织进行验收;加强驻地生活燃气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保证临建设施结构耐火等级及配备的消防设备设施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有关规定,严禁使用“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不得在限制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积极推广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全面推动工程安全防护设施的定型化设计、规范化使用;加大先进工艺技术推广应用,推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可视化、数字化转型发展。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制定相应的项目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建立项目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职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结合工程实际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更新。加强与所在地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的沟通联动,及时获取各类防灾减灾预警信息,完善施工现场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做好工程防灾减灾准备。
第三章 建设评估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是平安工地建设的实施主体,应当将平安工地建设作为施工组织设计必要组成部分,明确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和工作要求,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建设标准要求。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向监理、建设单位申报;施工过程中,当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自合同段开工后到实际完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标准要求,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自查自纠,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自我评估,对扣分较多的指标及反复出现的突出问题,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完善,及时消除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自评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平安工地建设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建设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对照建设标准要求每季度对自身安全监理行为进行自评自纠,并对监理范围内的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合同段整改,并抄送建设单位,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段应当责令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负总责,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评估、奖惩等制度,将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纳入合同履约管理,加强过程督促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标准要求,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每半年对项目所有施工、监理合同段组织一次平安工地建设评估,对自身安全管理行为进行自评自纠,建立相应评估记录并及时存档。
第二十二条 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对管辖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重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安全风险防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情况、安全标准化的落实情况和施工班组建设情况等。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要加大抽查频率。
第二十三条 平安工地建设评估结果以对照建设标准的评估得分体现。评估得分按照百分制计算,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评估得分7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施工、监理合同段首次评估不合格的应当经整改自评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复评申请。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施工、监理合同段应当全部停工整改,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的督导力度,对存在平安工地建设流于形式、评估弄虚作假、评估结果不合格等问题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评估,情节严重的应当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以及施工、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有效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停工并按规定专项治理,可视情况实施警示、约谈或挂牌督办;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单位和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理和信用惩戒。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全面总结分析本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并可定期公布平安工地建设成效显著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段、监理合同段年度典型案例,及时推广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标杆引领作用。相关从业单位可通过信用加分等方式予以激励。
第二十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推荐为省级平安工地建设年度典型案例:
(一)项目历次评估结果得分均在90分以上;
(二)建设项目全面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规范有序;
(三)建设项目年度完成实体工作量10%以上且累计完成实体工作量50%以上;
(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明确、措施可行、组织得力、经验突出,开工以来未发生过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当年度未发生过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生产安全亡人事故;
(五)参与当年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监督检查的项目,其综合评分高于所有检查项目综合评分的平均分。
第二十七条 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将本年度管辖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总结报告、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推荐的“平安工地”典型案例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业监管和监督抽查情况,根据推荐遴选确定“平安工地”典型案例,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传推广。
第二十九条 推荐的“平安工地”典型案例材料弄虚作假,或者因重大事故隐患引发舆情等不良后果的,相关案例予以撤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平安工地建设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并另行发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