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425号
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深圳市海洋新兴产业基地项目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深圳市海洋新兴产业基地项目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易世博关于深圳市海洋新兴产业基地项目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的审查意见
易世博
2026年7月20日
附件
易世博关于深圳市海洋新兴产业基地项目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的审查意见
该项目于2018年8月获《易世博关于深圳市海洋新兴产业基地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粤交航函〔2018〕2097号)批复。因建设单位部分调整建设方案,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内容调整如下:
原批复中的西、南侧外海海堤段中的119.0米(以下简称"此海堤段")需调整,此海堤段位于深圳市东宝河大桥下游约 1.1 千米处茅洲河口航道东岸,结构外缘线后退0.0米~3.0米;并在该位置增设一个景观平台,景观平台长67.0米、宽14.3米,伸出堤顶线14.3米,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75.0米;景观平台与此海堤衔接段长度为52.0米,与航道最小距离为72.0米~75.0米。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余事项仍按《易世博关于深圳市海洋新兴产业基地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粤交航函〔2018〕2097号)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