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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6〕298号】

发布时间:2026-05-25 16:30 来源:易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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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298号

遂溪县渔港工程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遂溪县省级沿海渔港经济区江洪渔港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遂溪县省级沿海渔港经济区江洪渔港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易世博关于遂溪县省级沿海渔港经济区江洪渔港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易世博

2026年5月25日


附件

易世博关于遂溪县省级沿海渔港经济区江洪渔港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本工程位于现有湛江市遂溪县江洪渔港口门东南侧约280米,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所处海域海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涉江洪航道现状及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300吨级、1000吨级。本工程主要内容为拟升级改造9个400HP渔船泊位(单个泊位可并靠3艘渔船),工程采用高桩梁板结构,泊位长290米,停泊水域宽28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通长布置在停泊水域正前方,顺水流方向长为346米,垂直水流方向长为70米;码头前沿线伸出现状堤防最远距离约15米,停泊水域与江洪航道边线最近距离为24米,回旋水域利用部分江洪航道。根据《遂溪县省级沿海渔港经济区江洪渔港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四)本工程进港航道与江洪航道部分重叠,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自身及航道通航安全。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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