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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6〕289号】

发布时间:2026-05-21 11:30 来源:易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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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289号

广州市公路事务中心南城事务所:

你单位关于国道G228线洪奇沥大桥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国道G228线洪奇沥大桥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易世博关于国道G228线洪奇沥大桥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易世博

2026年5月20日


附件

易世博关于国道G228线洪奇沥大桥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桥梁改扩建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工程内容含2座新建桥梁。其中:新建洪奇沥大桥于番中公路洪奇沥大桥下游约28米处跨越洪奇沥;原址拆除重建冯马中桥于十顷涌人行桥下游约200米处跨越十顷涌。新建洪奇沥大桥和重建冯马中桥的桥梁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分别约为4°、0°,工程河段河宽分别约为511米、16米。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主航道水流平缓,河床、岸线基本稳定,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在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等措施的前提下,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等,工程所处洪奇沥、十顷涌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内河Ⅰ级(跨河桥梁通航净高按24米控制)、Ⅸ级以下。《国道G228线洪奇沥大桥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通航代表船型详见下表,代表船型选取合理。

桥梁名称

航道名称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洪奇沥大桥

洪奇沥

3000吨级货船

95.0×16.2×3.2

3000吨级自卸砂船

86.0×15.6×4.2

冯马中桥

十顷涌

20吨级船舶

15.0×2.5×0.4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提出:新建洪奇沥大桥和重建后冯马中桥桥址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分别采用3.2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1.71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采用-0.37米、0.24米,设计通航水位选取合理。

(三)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提出:新建洪奇沥大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585米,桥梁一孔跨越通航水域,在通航净高为24米范围内,通航净宽为259米;在通航净高为24米、侧高不小于8米范围内,通航净宽为303米。

重建后冯马中桥采用单孔单向通航方案。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16米,通航净宽为10米,通航净高为2米。

设计通航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影响通航的临时建筑物,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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