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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6〕279号】

发布时间:2026-05-12 11:30 来源:易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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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279号

四会市肇水水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四会市白沙水厂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四会市白沙水厂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易世博关于四会市白沙水厂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易世博

2026年5月11日


附件

易世博关于四会市白沙水厂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肇庆市四会市,工程涉航内容包括2处过河水管、1座取水口、1处临河水管。其中:拟建过河水管1和过河水管2分别于白沙水利枢纽下游约1.28千米处穿越绥江、于鹅岭大桥下游约110米处穿越绥江;拟建取水口位于白沙水利枢纽下游约370米绥江左岸处;拟建临河水管位于白沙水利枢纽下游约470米~580米绥江左岸处。工程河段河宽分别约为325米、350米、300米和310米。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河段水深、水流条件良好,河床、岸线基本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过河建筑物(2处过河水管)

1.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绥江2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Ⅵ级。《四会市白沙水厂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100吨级货船(45.0米×5.5米×1.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作为通航代表船型,代表船型选取合理。

2.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过河水管1和过河水管2工程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采用8.1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和8.01米,设计通航水位选取合理。

3.管道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过河水管均采用沉管法穿越航道,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过河水管1(含2根DN1200钢管)管道顶高程不高于5.82米,管道埋深均为3.5米;过河水管2(含2根DN800钢管)管道顶高程不高于5.53米,管道最小埋深3.5米。管道埋深方案均满足通航要求。

(二)临河建筑物(1座取水口、1处临河水管)

1.通航代表船型

同上。

2.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取水口和临河水管工程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采用10.8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采用8.10米,设计通航水位选取合理。

3.通航技术要求

拟建取水口通过2根钢管与后方陆域的泵房相连,最大瞬时取水流量为2.55立方米每秒,采用箱式结构型式,平面尺度为16.6米×5.6米(长×宽),设计顶高程为8.70米。工程伸出堤岸约10米,结构外边线与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为40米。

拟建临河水管(含2根DN1200钢管)采用沉管施工工艺,沿绥江左岸敷设,涉水段总长约123米。临河管道最远伸出岸侧约15米,管道埋深0米~3.5米,结构外边线与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为40米。

根据《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影响通航的临时建筑物,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西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西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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