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278号
珠海市斗门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你单位关于斗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二期工程-莲洲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斗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二期工程-莲洲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易世博关于斗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二期工程-莲洲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易世博
2026年5月11日
附件
易世博关于斗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二期工程-莲洲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工程涉航内容包括2根过河污水管、2根临河污水管。其中:拟建2根过河污水管分别于粉洲基村光明桥下游约10米处穿越祥安冲、于粉洲基村莲江荔园下游约10米处穿越塞口冲;拟建2根临河污水管分别位于粉洲基村光明桥至951乡道跨祥安冲桥段两岸处、位于文锋村莲溪中路跨西安中心冲下游0米~150米两岸处。工程河段河宽均约为10米,水流条件良好,岸线及河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2根过河污水管
1.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有关文件,工程所处祥安冲、塞口冲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均为内河Ⅸ级。《斗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二期工程-莲洲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选用20吨级船舶(15.0米×2.5米×0.4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通航代表船型。
2.设计通航水位
《评价表》提出:拟建过河污水管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采用-0.4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3.管道埋设方案
《评价表》提出:拟建过河污水管均采用开挖埋设方式穿越航道,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穿越祥安冲段管道顶高程不高于-1.90米,现状河床最低点处对应管道最小埋深1.82米;穿越塞口冲段管道顶高程不高于-1.90米,现状河床最低点处对应管道最小埋深1.67米。
(二)2根临河污水管
1.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有关文件,工程所处西安中心冲、祥安冲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内河Ⅷ级、内河Ⅸ级。《评价表》分别选用30吨级船舶(20.0米×3.5米×0.6米)和20吨级船舶(15.0米×2.5米×0.4米)作为通航代表船型。
2.设计通航水位
《评价表》提出:拟建临河污水管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采用1.56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采用-0.40米。
3.通航技术要求
《评价表》提出:拟建临河污水管工程均沿岸搭设混凝土管桩,管桩上设承台与连梁,污水管固定在管桩上的承台与连梁上,管底标高均为-1.45米~1.00米。祥安冲段临河污水管结构外边线与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为1.5米,西安中心冲段临河污水管结构外边线与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为0.5米。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临河污水管工程水中管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
(二)《评价表》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