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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6〕273号】

发布时间:2026-05-09 18:30 来源:易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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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273号

揭阳市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揭阳楼广场榕江北河两岸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揭阳楼广场榕江北河两岸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易世博关于揭阳楼广场榕江北河两岸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易世博

2026年5月8日


附件

易世博关于揭阳楼广场榕江北河两岸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于揭阳市梅东大桥下游约2.1千米处跨越榕江北河,桥梁轴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工程河段河宽约150米,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标准,主航道水流平缓,河势、岸线基本稳定,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在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等措施的前提下,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有关文件,工程所处榕江北河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拟调整为Ⅳ级。《揭阳楼广场榕江北河两岸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500吨级货船(67.5米×10.8米×1.6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通航代表船型,通航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桥梁处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96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0.56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拟建桥梁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一孔跨过通航水域,通航孔左侧桥墩落于岸上,右侧桥墩落于浅滩上,通航孔跨径为200.0米,设计通航净宽为192.0米,设计通航净高为8.2米。受现状河道实际地形控制,桥区实际通航净宽为100.0米,在此通航净宽范围内,实际通航净高为9.0米。上述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影响通航的临时建筑物,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五)拟建桥梁在北岸侧与部队3条军油管交叉,桥梁桥墩及承台距油管约9米,建设单位已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完成了《揭阳楼广场榕江北河两岸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军用油管保护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施工方案》)并通过了专家评审,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施工方案》的建议要求,后续应采取必要的监测和防护措施,减少施工期对管道的影响,确保自身及管道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四)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辖区航道部门要求完成受工程影响的15#过河标的迁改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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