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标)〔2026〕218号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汕尾陆丰至深圳龙岗段改扩建项目淡水河2号大桥营运期专用航标设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汕尾陆丰至深圳龙岗段改扩建项目淡水河2号大桥营运期专用航标设置方案,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我厅的审查意见组织项目施工,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esball易世博关于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汕尾陆丰至深圳龙岗段改扩建项目淡水河2号大桥营运期专用航标设置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6年4月8日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汕尾陆丰至深圳龙岗段改扩建项目淡水河2号大桥营运期专用航标设置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有关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esball易世博关于沈海国家高速公路汕尾陆丰至深圳龙岗段改扩建工程跨河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粤交航函〔2018〕2869号),淡水河2号大桥于淡水铁桥下游约1.6km处跨越淡水河,采用单孔双向通航,该航段现状维护等级为内河九级。
二、专用航标设置意见
同意你公司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汕尾陆丰至深圳龙岗段改扩建项目淡水河2号大桥营运期专用航标设置申请,具体如下:
(一)在桥梁通航孔上、下游迎船面上方桥桁适当位置各设置桥涵标1座,共2座,桥涵标标牌为尺寸1.0m×1.0m正方形,标牌颜色为红色,不发光。
(二)专用航标设置应符合《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等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其他要求
(一)你公司完成专用航标设置后,应按程序向东江航道事务中心申请复核检测,检测合格并发布航道通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严格落实专用航标维护主体责任,加强航标日常维护管养,确保航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日常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每月报东江航道事务中心审核。如委托第三方设置或维护,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报东江航道事务中心备案。
(三)专用航标设置后,如需调整应依法重新办理报批。
(四)其他标志应同步依照航标设置方案设置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