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185号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北延段(滘心至广州北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北延段(滘心至广州北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易世博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北延段(滘心至广州北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易世博
2026年3月25日
附件
易世博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北延段(滘心至广州北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隧道工程位于广州市,分别于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流溪河大桥上游约160米处穿越流溪河、于广花公路新雅大桥上游约40米处穿越新街水。工程河段河宽分别约为200米和190米。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河段河床稳定,水流和水深条件良好,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等,工程所处流溪河1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Ⅲ级,工程所处新街水河段参照内河Ⅷ级论证。《广州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北延段(滘心至广州北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通航代表船型详见下表,代表船型选取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流溪河段隧道和新街水段隧道工程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采用0.03米和0.2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通航水位选取合理。
(三)隧道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隧道均为双线隧道,均采用盾构法穿越航道,工作井均位于岸上。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穿越流溪河段隧道左线(下游侧)和右线(上游侧)隧道顶高程分别不高于-15.22米和-14.51米,现状河床最低点处对应隧道最小埋深分别为11.40米和12.00米;穿越新街水段隧道左线(下游侧)和右线(上游侧)隧道顶高程分别不高于-13.01米和-12.91米,现状河床最低点处对应隧道最小埋深均为14.60米。隧道埋设方案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影响通航的临时建筑物,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