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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6〕85号】

发布时间:2026-02-02 18:30 来源:esball易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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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85号

东莞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莞太路升级改造二期(可园隧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莞太路升级改造二期(可园隧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esball易世博关于莞太路升级改造二期(可园隧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6年2月2日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莞太路升级改造二期(可园隧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东莞市,工程涉航内容包括新建隧道2座和原址拆除重建桥梁1座。其中:新建东莞水道段隧道工程位于万江大桥下游约22米处;新建东莞运河段隧道工程位于现状博厦桥处;博厦桥原址拆除重建,重建桥梁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夹角约为12°。工程河段河宽分别约为123米、48米和48米。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河段河床稳定,水流条件良好,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隧道工程

1.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等,东莞水道2、东莞运河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内河Ⅲ级和内河Ⅸ级。《莞太路升级改造二期(可园隧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根据航道现状论证选用通航代表船型详见下表,代表船型选取合理。

道名称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东莞水道2

1000吨级货船

49.9×15.6×2.8

粤工驳42驳船

67.0×18.0×3.1

坤泽688货船

74.0×16.0×4.7

东莞运河

20吨级单船

15.0×2.5×0.4

2.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隧道工程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采用-0.3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通航水位选取合理。

3.隧道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提出:东莞水道段隧道采用沉管法穿越航道,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隧道顶高程不高于-7.9米,现状河床最低点处对应隧道最小埋深3.74米(含硬质覆盖层);东莞运河段隧道采用明挖法穿越航道,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隧道顶高程不高于-2.65米,现状河床对应隧道最小埋深2.21米(含硬质覆盖层)。隧道埋深方案均满足通航要求。

(二)桥梁工程

1.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有关文件,工程所处东莞运河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Ⅸ级。《航评报告》论证选用20吨级单船(15.0米×2.5米×0.4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通航代表船型,代表船型选取合理。

2.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提出:重建桥梁工程桥址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37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0.30米,设计通航水位选取合理。

3.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提出:重建桥梁一孔跨过通航水域,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通航孔跨径为51.68米,桥墩均位于岸上,通航净高为2.86米,设计通航净空尺度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影响通航的临时建筑物,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万江大桥现状通航尺度不满足规范标准,桥梁存在较大被碰撞风险。建设单位已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完成《莞太路升级改造二期(可园隧道)工程在役万江大桥安全影响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安全评估报告》)并通过了专家评审。桥梁运营及管理单位应全面落实《安全评估报告》建议要求,万江大桥未拆除前应完善桥梁助航及警示标志、主动预警系统等桥梁防撞设施及其它必要的各类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应根据航道现状及发展适时推进万江大桥拆除。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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