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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6〕76号】

发布时间:2026-01-29 16:30 来源:esball易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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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76号

封开县聚全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肇庆市封开县长岗镇光升砂石转运中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肇庆市封开县长岗镇光升砂石转运中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esball易世博关于肇庆市封开县长岗镇光升砂石转运中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6年1月29日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肇庆市封开县长岗镇光升砂石转运中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该工程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鉴于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暂未造成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补办该工程的航道行政审批手续,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肇庆市封开县长岗镇光升砂石转运中心位于广信大桥上游约723米西江2左岸处。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封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封开县聚全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砂石转运中心的批复》和《封开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关于县聚全公司设立砂石转运中心事项的请示>的回复》,同意设置肇庆市封开县长岗镇光升砂石转运中心,使用期限2年。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河段河宽约1200米,河势稳定,综合考虑航道通航条件和工程使用要求,在落实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选址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可控。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西江2航道现状维护等级为一级。临时装卸点顺岸布置,包括3个已建3000吨级带式输送机临时装卸点和1个建设中的3000吨级自卸车临时装卸点。其中:已建1#~3#带式输送机临时装卸点输送带悬臂长度分别为50米、42米和50米,伸出堤岸长度分别为63米、55米和49米,泊位长度均为120米;停泊水域宽度均为33米,外边线距离现状航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为360米、320米和303米;回旋水域均呈椭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正前方,顺水流方向长度均为210米,垂直水流方向长度均为130米,外边线距离现状航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为231米、191米和173米。建设中的4#自卸车临时装卸点由斜坡道和趸船组成,趸船主尺度为26米×18米(船长×型宽),伸出堤岸长度为48米,泊位长度为124米;停泊水域宽度为41米,外边线距离现状航道边线最小距离为388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正前方,顺水流方向长度为210米,垂直水流方向长度为130米,外边线距离现状航道边线最小距离为261米。根据《肇庆市封开县长岗镇光升砂石转运中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临时装卸点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同时加强各项设施的管理,减少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做好临时装卸点船舶进出和作业管理,严格控制作业范围,加强瞭望和警戒;落实相关水域的观测和维护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作业与过往船舶通航关系,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临时装卸点应满足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如航道通航情况发生变化或航道发展需要,需对临时装卸点进行拆除,建设单位应无条件配合。临时装卸点使用期限按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使用期满,建设单位须及时拆除临时装卸点,并彻底清理影响通航的设施设备。

(二)4#临时装卸点工程未办理施工手续开工建设,施工单位须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工程未完工部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西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西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四)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临时装卸点运营期港池维护疏浚和船舶靠离泊等要确保丁坝结构安全,按照西江航道事务中心要求开展定期监测和必要整治等工作。

(三)本审核意见仅针对涉航事宜,设置该临时装卸点需得到有关部门的同意,该临时装卸点的运营需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四)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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