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31号
东莞市虎门港驳船码头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驳船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驳船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见附件)。你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esball易世博关于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驳船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6年1月16日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驳船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该工程由于历史原因未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于2018年建成、2019年投产运营至今,鉴于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暂未造成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补办该工程的航道行政审批手续,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已建工程位于东莞市沙田镇西大坦西作业区、广州港出海航道北段大虎航道东岸,北侧紧邻虎门港沙田港区一期工程5#泊位,南侧紧邻在建的狮子洋通道狮子洋大桥和东莞港沙田港区四期工程。工程所处海域海床稳定,选址符合《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涉及的广州港出海航道北段、广州港小船航道北段、南北台水道现状等级分别为5万吨级船舶乘潮、3000吨级、3000吨级,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10万吨级、3000吨级、1万吨级。已建工程布置挖入式港池,从口门由东向西逐渐加宽,最窄处宽160米,最宽处358米,口门宽 200米。
本工程一共布置11个驳船泊位、3个工作船泊位,均采用组合钢板桩+单拉杆锚碇墙结构。
港池北侧布置6个3000吨级驳船泊位,泊位长615.0米,停泊水域宽31.6米,停泊水域与广州港出海航道北段、广州港小船航道北段、南北台水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约419米、389米、1478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直径为135米,回旋水域与广州港出海航道北段、广州港小船航道北段、南北台水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约472米、412米、1520米。
港池南侧布置5个3000吨级驳船泊位,泊位长515.3米,停泊水域宽31.6米,停泊水域与广州港出海航道北段、广州港小船航道北段、南北台水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约549米、413米、1562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直径为135米,回旋水域与广州港出海航道北段、广州港小船航道北段、南北台水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约561米、454米、1588米。
港池东侧布置3个工作船泊位,泊位长160米,停泊水域宽31.6米,停泊水域与广州港出海航道北段、广州港小船航道北段、南北台水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约1002米、905米、2041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直径为135米,回旋水域与广州港出海航道北段、广州港小船航道北段、南北台水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约855米、774米、1899米。
根据《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驳船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本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可行。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广州市港务局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广州市港务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二)请广州市港务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