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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6〕21号】

发布时间:2026-01-14 17:00 来源:esball易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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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21号

东莞市麻涌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

你单位关于东莞市麻涌镇新第二涌水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东莞市麻涌镇新第二涌水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esball易世博关于东莞市麻涌镇新第二涌水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6年1月14日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东莞市麻涌镇新第二涌水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水闸工程位于东莞市麻涌镇中心大道跨第二涌桥下游约340米处。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95米,河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第二涌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Ⅶ级。《东莞市麻涌镇新第二涌水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50吨级货船(32.5米×5.5米×0.7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通航代表船型,代表船型选取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工程所处航道处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9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0.59米,设计通航水位选取合理。

(三)通航建筑物规模和尺度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水闸常年开启,因水闸自身调度需求,受暴雨、风暴潮影响和排涝期间需关闭。水闸为5孔闸门设计,中间1孔为通航孔,两侧4孔为泄水孔。通航孔净宽为20米,底板高程为-2.2米;泄水孔每孔净宽为9米;闸顶设有检修桥,通航净宽20米,通航净高4.6米。水闸规模和设计通航尺度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当水闸闸门启闭、可通航闸孔可能存在内江与外江有水头差的短暂阶段,运行单位应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通航孔闸孔水域与内、外江航道的水流平稳过渡,以保障通航船舶的航行安全。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完毕后,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围堰,保证航道通航安全。

(四)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四)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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