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10号
深圳市大鹏新区商务局:
你单位关于南澳码头工程(口岸)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南澳码头工程(口岸)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易世博关于南澳码头工程(口岸)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的审查意见
易世博
2026年1月7日
附件
易世博关于南澳码头工程(口岸)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的审查意见
该项目于2022年9月获《易世博关于南澳码头工程(口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粤交航政函〔2022〕440号)批复,因项目设计变更,建设单位部分调整建设方案。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内容调整如下:
(一)建设单位名称调整为深圳市大鹏新区商务局。
(二)在西防波堤内侧增设1个公务船码头,泊位总长为136.0米,泊位数量可根据实际停泊的公务船船长调整设置,其中:靠近游艇码头的52.5米泊位前沿停泊水域宽度为19.0米,其他83.5米泊位前沿停泊水域宽度为26.0米。码头利用港池内公共回旋水域,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直径为164.0米;停泊水域、回旋水域均不占用航道。其余涉航参数均不变。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余事项仍按《易世博关于南澳码头工程(口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粤交航政函〔2022〕440号)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