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299号
佛山市顺德区海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龙江至乐从DN1200给水管道工程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龙江至乐从DN1200给水管道工程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龙江至乐从DN1200给水管道工程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的审查意见
易世博
2025年6月30日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龙江至乐从DN1200给水管道工程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的审查意见
该项目于2023年11月获《 esball易世博关于龙江至乐从DN1200给水管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粤交航政函〔2023〕579号)批复,因管道建设条件受限,建设单位部分调整建设方案。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涉航参数调整如下:
拟建工程位置调整至龙江二桥下游约660米处;规划航道航槽范围内管道顶高程均不高于-15.16米(1985国家高程,下同);现状河床最低点管顶标高不高于-19.22米;满足规划航道水深计算的管道顶部控制高程-7.61米的水平长度约366米,最小覆土厚度为3.0米(含硬质覆盖层2.3米)。其余涉航参数均不变。
二、《龙江至乐从DN1200给水管道工程(调整方案)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中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中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四、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余事项仍按《 易世博关于龙江至乐从DN1200给水管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粤交航政函〔2023〕579号)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