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297号
新华龙源(徐闻)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中核集团新华发电湛江徐闻东二海上风电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中核集团新华发电湛江徐闻东二海上风电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 易世博关于中核集团新华发电湛江徐闻东二海上风电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5年6月30日
附件:
易世博关于中核集团新华发电湛江徐闻东二海上风电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湛江市徐闻县东侧、琼州海峡东北侧海域,场址距离徐闻陆岸最近约30千米;海缆由风电场内海上升压站至登陆点,总长约37千米,自西向东依次穿越外罗航道1和沙外航道。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等规范,工程所处海域宽阔,海床较稳定,拟建海缆与其他项目的已批海缆存在交越的情况,在采取混凝土软体排对现有海缆进行保护的措施下,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中核集团新华发电湛江徐闻东二海上风电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提出,外罗航道1与沙外航道通航代表船型均选用2000吨级油船(86.0米×13.6米×5.1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工程穿越航道处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采用-1.48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风电场平面布置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项目风电场距离沙外航道最近距离约14.53千米,根据《航评报告》关于风电场址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风电场址布置对海床变化和水流影响较小,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四)海缆埋设方案
穿越外罗航道1海缆在控制埋设宽度(3倍航道有效宽度投影长度,下同)611.1米范围内,设计顶部埋深为现状海床面下不小于5.0米;海缆顶部标高不高于-10.62米。
穿越沙外航道海缆在控制埋设宽度405.3米范围内,设计顶部埋深为现状海床面下不小于5.0米;海缆顶部标高不高于-12.31米。
上述海缆埋设满足通航需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其他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海缆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并加强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根据《航评报告》,本工程海缆与海上浮式风电装备试验场工程项目送出海缆存在交越,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相关建议和措施,加强对本项目海底电缆的维护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风电项目及其他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的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