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263号
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韶关武江至清远佛冈段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韶关武江至清远佛冈段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 易世博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韶关武江至清远佛冈段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5年6月18日
附件:
易世博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韶关武江至清远佛冈段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选址
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韶关武江至清远佛冈段改扩建工程范围涉及韶关市、清远市,路线起于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甘塘村,终于佛冈县石角镇,跨越航道4处,分别为:北江、潖江、滃江、小江河。工程位置详见下表1:
表1 工程位置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处河势、岸线均基本稳定,工程选址均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等有关文件,工程所涉及的北江、潖江、滃江、小江河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Ⅲ级、Ⅸ级、Ⅸ级、Ⅸ级以下。根据《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韶关武江至清远佛冈段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通航代表船型选用请见下表2:
表2 通航代表船型选用情况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提出:拟扩建桥梁工程桥址处设计通航水位详见下表3(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表3 桥址处设计通航水位
(三)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提出:拟扩建北江大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式。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140.0米;通航孔通航净宽为126.8米;通航净高为10.1米。
拟扩建远明大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式。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30.0米;通航孔通航净宽为17.0米;通航净高为2.8米。
拟扩建滃江大桥采用双孔单向通航方式。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两个通航孔跨径均为50.0米;上行通航净宽为36.0米,下行通航净宽为31.0米;通航净高为7.0米。
拟扩建黄沙河大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式。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30.0米;通航孔通航净宽为27.0米;通航净高为7.3米。
以上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同时加强各项设施的管理,减少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
(三)为改善桥区航道水流条件,拟扩建北江大桥需配套建设与航道相关的整治工程:拟在现状北江大桥上游约77.9米处右岸新建1#丁坝及桥区左侧水域局部疏浚;新建1#丁坝采用传统抛石结构,长约25.67米,采用梯形断面,坝头顶高程50.32米,丁坝与航槽边线的最小距离约18.7米;疏浚工程拟于扩建桥左岸侧6#和7#墩之间上下游共约28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疏浚范围约15538平方米,疏浚底标高为42.30米,工程量约为11666立方米。
整治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长期观测桥区航道通航条件变化实际效果,如出现通航不利因素的,应采取相应工程措施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影响通航的临时建筑物,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北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