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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257号】

发布时间:2025-06-16 18:00 来源: 易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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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257号

广州南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广州南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中压燃气管道工程穿越骝岗水道、高沙河、蕉门水道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广州南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中压燃气管道工程穿越骝岗水道、高沙河、蕉门水道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广州南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中压燃气管道工程穿越骝岗水道、高沙河、蕉门水道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5年6月16日


  附件:

易世博关于广州南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中压燃气管道工程穿越骝岗水道、高沙河、蕉门水道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该工程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鉴于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暂未造成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补办该工程的航道行政审批手续,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已建工程穿越骝岗水道、高沙河、蕉门水道,工程所处位置详见表1。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河段水深水流条件较好,河势、岸线基本稳定,工程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表1 工程穿越航道位置

序号

穿越段名称

穿越航道名称

河宽(米)

工程选址

1

东涌大桥穿越段

骝岗水道

112

东涌大桥下游约10.4米处穿越骝岗水道。

2

黄榄快速干线骝岗大桥穿越段

骝岗水道

133

黄榄快速干线骝岗大桥上游约10.0米处穿越骝岗水道

3

黄榄快速干线西樵水道特大桥穿越段

高沙河

132

黄榄快速干线西樵水道特大桥下游约9.5米处穿越高沙河

4

南沙大道千叶工业园至致远合金厂穿越段

高沙河

178

南沙港快速路高沙河大桥下游约1.9千米处穿越高沙河

5

黄榄快速干线蕉门水道特大桥穿越段

蕉门水道

217

黄榄快速干线蕉门水道特大桥下游约9.5米处穿越蕉门水道2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已建工程所穿越的骝岗水道、高沙河、蕉门水道2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均为内河Ⅴ级。根据《广州南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中压燃气管道工程穿越骝岗水道、高沙河、蕉门水道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通航代表船型均选用300吨级货船(55.0米×8.6米×1.3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代表船型选取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提出:已建5条管道穿越航道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见下表2(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表2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表

序号

穿越段名称

穿越航道名称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米)

1

东涌大桥穿越段

骝岗水道

-0.31

2

黄榄快速干线骝岗大桥穿越段

骝岗水道

-0.35

3

黄榄快速干线西樵水道特大桥穿越段

高沙河

-0.38

4

南沙大道千叶工业园至致远合金厂穿越段

高沙河

-0.48

5

黄榄快速干线蕉门水道特大桥穿越段

蕉门水道

-0.28

  管道设计埋深满足通航要求。

  (三)管道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提出:已建管道均采用定向钻施工方式穿越航道,出入土点均位于岸上,现状河床最低点均对应管道最小覆土厚度,具体埋设方案见下表3:

  表3 管道埋设方案表

穿越航道名称

穿越航道名称

在航道和可能通航水域范围内管道顶高程(米)

管道最小覆土厚度(米)

东涌大桥穿越段

骝岗水道

水平段总长88米,水平段范围内不高于-11.30米,水平段范围外不高于-9.13米

6.69

黄榄快速干线骝岗大桥穿越段

骝岗水道

-10.80

6.65

黄榄快速干线西樵水道特大桥穿越段

高沙河

-12.40

6.62

南沙大道千叶工业园至致远合金厂穿越段

高沙河

水平段总长168米,水平段范围内不高于-11.70米,水平段范围外不高于-11.00米

6.42

黄榄快速干线蕉门水道特大桥穿越段

蕉门水道

-15.50

6.72

  管道设计埋深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同时加强各项设施的管理,减少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二)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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