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拟定了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文件制定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内地经济蓬勃发展、港澳与珠三角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日益缩小,尤其是在大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直通运输活动及市场供求关系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2021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省直通运输经营活动进行进一步规范。因此,为适应我省直通运输行业发展,激发我省直通运输市场活力,更好满足地我省和港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和货畅其流的货运需求,结合我省实际起草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目标和任务是什么?
《实施细则》制定的目标:通过《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优化跨境运输企业申请指标、车辆购买登记、经营许可办理等流程,促进直通港澳道路运输行业健康蓬勃发展。
《实施细则》制定的任务:一是明确了跨境运输指标申请及审批流程。二是明确了跨境运输企业车辆购买及登记流程。三是明确了跨境运输车辆投入和报停要求。四是明确了跨境运输业务主管部门和办理流程。五是明确了跨境班车客运站点管理内容。六是明确了跨境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的要求。七是明确了跨境运输日常监管内容。八是明确了现有跨境运输合作经营模式调整的相关管理内容。
三、《实施细则》对跨境运输指标的申请做了哪些要求?
企业申请跨境运输车辆指标的应按要求提交《跨境指标申请书》,明确了包含但不限定的相关内容要求,特别是自营承诺书。申请企业要承诺取得指标后开展自营,且本企业与相关车辆在港、澳登记企业(港、澳上牌企业)之间存在绝对控股及以上(50%以上,不含 50%)的股权关系,港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澳门法规要求内地企业在澳门成立公司的控股比例应当高于95%)。
申请粤港跨境客运车辆指标和粤澳跨境货运车辆指标的,按照《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办理。申请粤澳跨境客运车辆指标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和澳门事务局协商确定指标数量,其中,入境指标由澳门事务局分配,出境指标按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获得,每家企业一次分配指标最多不超过10台。
现有跨境运输企业变更企业名称,需保留原跨境运输车辆指标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现有跨境运输企业分立,保留原企业的,其跨境运输车辆指标仍由原企业保留;分立后均为新企业的,原跨境运输车辆指标由分立后的其中一家企业获得。现有跨境运输企业合并且需变更跨境运输车辆指标所属企业名称的,由合并后的企业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指标备案。
四、《实施细则》对跨境运输企业车辆购买及登记做了哪些要求?
取得入境车辆指标的企业,应当通过与其符合本文要求股比关系的港、澳企业在港、澳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按照《办法》向省公安厅申请办理《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批准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取得出境车辆指标的企业,可以在内地购买符合港澳标准的车辆,完成内地牌证注册登记,并按照《办法》向省公安厅申请办理《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批准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后,通过与其符合本文要求股比关系的港、澳企业在港、澳办理车辆跨境通行的相关手续。
五、《实施细则》对跨境运输业务办理有哪些要求?
跨境运输申办经营许可、信息变更及经营模式备案等业务可以通过新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https://dlysjg.www.ysleaball.com:8080/login,以下简称“省新运政系统”)按规定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线上办理。跨境运输企业应当持车辆指标批复文件,到省公安厅办理相关手续后通过省新运政系统企业服务平台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手续。跨境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六、《实施细则》对跨境客运班车站点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跨境客运企业在企业所在地设立招呼站的,应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的,可通过省新运政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备案设立停靠点。
跨境客运班车、包车可在客运站(含招呼站)或者停靠点上下客。招呼站经营者承担招呼站运营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跨境客运班线经营者对本企业的营运车辆进入停靠点上客期间的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负主体责任。
七、《实施细则》对跨境运输车辆年审有哪些要求?
跨境运输车辆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年审,通过年审的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其中,跨境货运车辆年审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跨境客运车辆由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跨境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并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有效期到期前30天内通过省新运政系统企业服务平台上传新的合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未按要求上传的,不予进行年审。
八、《实施细则》对跨境运输日常监管做了哪些要求?
跨境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及其跨境运输车辆实施监管,并督促企业及时更新核对省新运政系统相关信息。对于港澳私家车从事跨境出租车运营在广东省内被查获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处罚,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将相关营运违法情况定期抄送省公安、口岸、海关、边检以及港澳相关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对于海关部门通报的违规滞留和开展走私活动的跨境运输车辆,应配合海关部门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九、《实施细则》对现有跨境运输企业经营模式变更后的指标确认做了哪些要求?
(一)现有合作经营性质的跨境运输企业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合作经营)的,其与所属跨境车辆港澳注册登记企业的关系允许保持现状,既有跨境运输车辆营运证件有效期到期后可申请延续。今后合作经营性质的跨境运输企业新增跨境车辆指标、变更或新增企业经营许可的,应当进行组织形式变更并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开展自营。
(二)现有合作经营性质的跨境运输企业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开展指标确认后,可按照以下其中一个方式开展自营(粤澳指标不涉及通关配额问题)。
1.原获得跨境车辆指标的内地企业在港、澳设立符合本文要求股比关系企业开展自营(粤港通关配额分配给内地企业);
2.原获得跨境车辆指标的内地企业出具同意书,联合港澳企业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将其跨境车辆指标确认给跨境车辆在港澳注册登记的港澳企业在内地设立符合本文要求股比关系的企业开展自营(粤港通关配额分配给香港企业在内地设立的符合本文要求股比关系的企业);
此类情形包含现有合作经营性质的跨境运输企业变更登记企业经营性质[合作公司变更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继续从事跨境运输经营。
(三)双方合作关系解散,现有合作经营性质的跨境运输企业注销的,原获得跨境车辆指标的内地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省交通运输厅,香港企业应当告知香港运输署。内地企业收回指标后应当在180天内投入车辆开展自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投入的,依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视为放弃指标,由省交通运输厅办理指标注销手续;在内地企业收回指标的同时,原合作经营性质的跨境运输企业粤港通关配额收回。收回的跨境运输指标和通关配额可由粤港两地协商后公开按适当申请程序重新投放,按指标、配额新增办理。
(四)原港、澳跨境运输企业(无内承单位的),应当在内地注册企业,并确保与内地企业存在符合本文要求的股比关系,通过内地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省交通运输厅就跨境车辆指标归入内地企业事项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