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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6〕393号】

发布时间: 2026-07-02 18:30 来源:易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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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393号

佛冈县城乡饮用水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佛冈县北江饮水及南部城乡供水一体化(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佛冈县北江饮水及南部城乡供水一体化(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易世博关于佛冈县北江饮水及南部城乡供水一体化(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易世博

2026年7月2日


附件

易世博关于佛冈县北江饮水及南部城乡供水一体化(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拟建工程位于清远市,工程涉航内容为取水口工程。拟建取水口工程位于飞来峡枢纽上游2.5千米北江左岸凹位处。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河段河宽约1500米,岸线及河床稳定,工程位置满足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北江1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Ⅱ级。拟建取水口工程设计取水流量为1.65立方米每秒,采用趸船型式,趸船通过抛锚锚固,主尺度为35.2米×17.2米(船长×型宽),通过输水管道、人行钢栈桥与后方陆域水厂相连。趸船结构伸出堤脚线约50米,与北江大堤堤脚线最小距离约70米,与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为311米;锚固结构伸出堤脚线约60米,与北江大堤堤脚线最小距离约53米,与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为282米。根据《佛冈县北江饮水及南部城乡供水一体化(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影响通航的临时建筑物,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北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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