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388号
广州市天河区水务设施建设中心:
你单位关于广州国际金融城东区深涌整治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广州国际金融城东区深涌整治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易世博关于广州国际金融城东区深涌整治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易世博
2026年7月2日
附件
易世博关于广州国际金融城东区深涌整治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涉航内容主要为原址重建1座水闸并新建1座泵站(泵闸合建)、新建530米护岸、拆除重建6座穿堤涵闸出口段,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深涌主涌内,距离深涌主涌与珠江前航道交汇口约80米范围内。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35米,岸线及河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及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有关文件,工程所处深涌主涌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Ⅸ级以下。《广州国际金融城东区深涌整治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论证选用20吨级货船(15.0米×2.5米×0.4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通航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评价表》提出:拟建水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1.7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0.24米。
(三)涉航建筑物规模和尺度
《评价表》提出:拟建水闸设置可通航闸孔1个,底板高程为-2.06米,通航净宽为6.25米,门槛水深为1.30米;水闸两侧设有交通桥,通航净宽均为6.25米,通航净高均为2.57米。拟建护岸长为530米,伸出现状堤岸最远距离为4.5米,与规划航道边线最近距离为7.5米;护岸顶高程为-2.26米,位于规划航道底标高-0.36米以下1.9米。拟建穿堤涵闸出口段均结合本工程新建护岸建设,均不伸出新建护岸范围。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评价表》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当水闸闸门启闭、可通航闸孔可能存在内江与外江有水头差的短暂阶段,运行单位应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通航孔闸孔水域与内、外江航道的水流平稳过渡,以保障通航船舶的航行安全。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完毕后,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围堰,保证航道通航安全。
(四)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后续工作,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