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391号
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管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珠中江干线项目穿越西部排灌渠等10处穿越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珠中江干线项目穿越西部排灌渠等10处穿越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esball易世博关于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珠中江干线项目穿越西部排灌渠等10处穿越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6年7月2日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珠中江干线项目穿越西部排灌渠等10处穿越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该项目于2024年12月获《esball易世博关于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珠中江干线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粤交航政函〔2024〕651号)批复。建设单位原申报材料未包含横栏新冲等8处穿越段,另由于管道路由调整新增2处穿越段。依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对增加的10处穿越段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管道工程位于中山市、珠海市。本次增加的10处穿越段包括干线段9处、支线段1处。其中:干线段自西向东依次穿越西部排灌渠(穿越2次)、横栏新冲、太平新开渠、孖仔冲、利生冲、九隆冲、尤鱼滘、三江沙冲;支线段穿越塞口冲。拟建工程各穿越段管道包括输气管道和通信管道,各管道位置详见表1。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工程所处河段岸线、河床基本稳定,水流条件良好,在采取相关措施的前提下,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表1 拟建管道工程各穿越段详细工程位置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等相关文件,工程所处西部排灌渠、横栏新冲、太平新开渠、孖仔冲、利生冲、九隆冲、尤鱼滘、三江沙冲、塞口冲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Ⅸ级、Ⅸ级以下、Ⅸ级以下、Ⅸ级以下、Ⅸ级以下、Ⅸ级以下、Ⅶ级、Ⅸ级以下、Ⅸ级。《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珠中江干线项目穿越西部排灌渠等10处穿越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通航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2。
表2 拟建管道工程各穿越段通航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管道穿越航道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详见表3(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通航水位选取合理。
表3 拟建管道工程各穿越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三)管道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提出:现状河床最低点高程和规划航道底标高二者低值对应管道最小覆土厚度,拟建管道埋设方案详见表4。管道埋设方案均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表4 拟建管道工程各穿越段埋设方案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穿越九隆冲段输气管道穿越S2518深岑高速公路,不满足《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2025〕36号)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已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完成了《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珠中江干线项目下穿中江高速公路施工阶段涉路施工安全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专家评审。管道营运期应全面落实《安全评价报告》等建议,不得对高速公路营运安全造成影响。
(五)项目建设及营运不得影响航道的建设及养护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中、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中、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