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383号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河淡澳河工程管理所:
你单位关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河防洪排涝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河防洪排涝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易世博关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河防洪排涝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易世博
2026年6月30日
附件
易世博关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河防洪排涝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该工程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鉴于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暂未造成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补办该工程的航道行政审批手续,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河防洪排涝项目主要内容包含淡水河城防段拓宽工程、惠阳城区桥背排涝站扩容改造工程、新建淡环水文站等。淡水河城防段拓宽工程位于惠州市莲塘桥至莲塘桥下游约1340米处淡水河两岸;惠阳城区桥背排涝站扩容改造工程位于惠州市深汕高速公路下游约130米处淡水河左岸处;新建淡环水文站位于惠州市三号路六号路连接桥上游约85米处淡澳河右岸处。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宽分别约46米~52米、65米、37米,河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等有关文件,淡水河城防段拓宽工程所处淡水河航道现状等级为九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Ⅲ级;惠阳城区桥背排涝站扩容改造工程所处淡水河航道现状等级为九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Ⅲ级;新建淡环水文站工程所处淡澳河航道现状无等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Ⅲ级。
淡水河城防段拓宽工程涉航内容为两岸修筑护坡。护坡沿现有堤岸布置,长度约1340米,两岸坡脚间距约52米~71米,坡脚采用直立式灌注桩支护,部分工程段在坡脚铺设格宾石笼护底。本工程直立式坡脚边线伸入规划航道边线约3米~6米,与现状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10米;格宾石笼护底伸入规划航道边线5米~10米,与现状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8米,护底顶高程为8.07米(1985国家高程系统,下同)~8.25米。
惠阳城区桥背排涝站扩容改造工程涉航内容为现有泵站、扩建泵站、水闸及新建补水泵站。现有排涝站及扩建泵站和水闸的主体结构均布置在岸上,排水通过高于最高通航水位滩地上长约200米的出水渠道排入淡水河,出水渠道口门与滩地边缘齐平,伸出堤岸约245米,与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118米,与现状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23米,现有泵站设计流量为每秒13.4立方米,扩建泵站设计流量为每秒32.7立方米,水闸设计流量为每秒51.9立方米。新建补水泵站前沿与滩地边缘齐平,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结构最外缘伸出堤岸约190米,与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79米,与现状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36米,补水泵站设计流量为每秒0.11立方米。
新建淡环水文站涉航内容为站房、进水管及沉砂池,站房布置在河堤迎水面坡面处,采用高桩混凝土结构,站房外布置一根长21米的进水管(中间设有一个沉砂池)。站房布置在堤岸上,进水管(沉砂池)伸入规划航道边线约18米。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河防洪排涝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不大,在建设单位承诺将来惠大运河实施时对本项目无条件改造以及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东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应向东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四)为保障该河段现阶段防洪安全等技术要求,淡水河城防段拓宽工程和新建淡环水文站伸入规划的惠大运河航道,对未来惠大运河建设有一定影响。未来,在惠大运河项目实施时,建设单位应拆除改造影响航道升级的构筑物并无条件支持配合惠大运河建设。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