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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6〕256号】

发布时间: 2026-05-06 10:30 来源:esball易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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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256号

罗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罗定市城区排水防涝提升工程(一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罗定市城区排水防涝提升工程(一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esball易世博关于罗定市城区排水防涝提升工程(一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6年4月30日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罗定市城区排水防涝提升工程(一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罗定市城区排水防涝提升工程(一期)涉航内容为新建加固堤防工程和新建塔脚涵闸、五里桥河涵闸2座。新建加固堤防工程位于云浮市罗定一桥上游约300米至罗定泷江大桥下游约500米罗定江两岸范围,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70米~110米;新建塔脚涵闸和五里桥河涵闸分别位于罗定二桥下游约146米罗定江左岸、罗定三桥下游约600米罗定江右岸,工程所处河段河宽分别约110米、105米。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水深水流条件良好,河床基本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罗定江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Ⅵ级。

拟建工程涉航内容为新建和加固堤防工程、新建塔脚涵闸和五里桥河涵闸2座。新建和加固堤防工程沿现有堤岸平顺布置,采用抛石护脚、板桩护岸、悬臂式挡墙等结构;新建和加固堤防总长度约6.6千米,抛石坡脚线伸出原有堤岸最远为32.0米,最外侧抛石护脚外缘与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8米,最外侧抛石护脚面标高位于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0.47米,为36.4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拟建塔脚涵闸总体垂直堤岸布置,尺寸约为32.0米×10.4米(垂直水流方向×顺水流方向),顶高程为47.5米,结构最外沿边线伸出堤顶约15.0米,与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37.0米。拟建塔脚涵闸设计排水流量为11.11立方米每秒。

拟建五里桥河涵闸总体垂直堤岸布置,尺寸约为46.7米×32.5米(垂直水流方向×顺水流方向),顶高程为46.85米,结构最外沿边线伸出堤顶约22.5米,与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19.0米。拟建五里桥河涵闸设计排水流量为70.66立方米每秒。

根据《罗定市城区排水防涝提升工程(一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该项目新建和加固堤防工程距离航道较近,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控制抛石顶部高程。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西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西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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