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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6〕229号】

发布时间: 2026-04-14 18:30 来源:esball易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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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229号

汕头市潮阳区堤防工程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汕头市潮阳区榕江片区乡村振兴示范带水利防汛排涝能力提升项目工程(一期)西胪港中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汕头市潮阳区榕江片区乡村振兴示范带水利防汛排涝能力提升项目工程(一期)西胪港中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esball易世博关于汕头市潮阳区榕江片区乡村振兴示范带水利防汛排涝能力提升项目工程(一期)西胪港中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6年4月14日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汕头市潮阳区榕江片区乡村振兴示范带水利防汛排涝能力提升项目工程(一期)西胪港中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汕头市潮阳区榕江片区乡村振兴示范带水利防汛排涝能力提升项目工程(一期)西胪港中闸主要建设内容为原址重建西胪港中闸1座,拟重建水闸距离棉北海堤约1.6千米。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38米~80米,河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及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有关文件,工程所处西胪水航道发展规划技术为Ⅷ级。《汕头市潮阳区榕江片区乡村振兴示范带水利防汛排涝能力提升项目工程(一期)西胪港中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论证选用30吨级货船(20.0米×3.5米×0.6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通航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评价表》提出:拟重建水闸上游、下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分别为2.21米、2.1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上游、下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为0.1米、0.1米。

(三)涉航建筑物规模和尺度

《评价表》提出:拟重建水闸设置可通航闸孔1个,底板高程-1.10米,通航净宽8.0米,门槛水深1.2米;闸顶设有交通桥,通航净宽8.0米,通航净高2.59米。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当水闸闸门启闭、可通航闸孔可能存在内江与外江有水头差的短暂阶段,运行单位应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通航孔闸孔水域与内、外江航道的水流平稳过渡,以保障通航船舶的航行安全。

(三)工程建设前,需完全拆除原西胪港中闸水下构筑物,不能完全拔除的桩基,应清除至不高于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0.5米和现状河床面以下0.5米两者的低值。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影响通航的临时建筑物,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后续工作,积极配合粤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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