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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6〕88号】

发布时间: 2026-02-03 10:30 来源:esball易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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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88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

你单位关于清远110千伏中国能建英德九龙100MW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接入系统工程跨越滨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清远110千伏中国能建英德九龙100MW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接入系统工程跨越滨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esball易世博关于清远110千伏中国能建英德九龙100MW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接入系统工程跨越滨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6年2月2日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清远110千伏中国能建英德九龙100MW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接入系统工程跨越滨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清远110千伏中国能建英德九龙100MW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位于英德市,线路共跨越滨江7次,位置详见附表1,根据相关规范,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有关文件,工程跨越滨江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均为Ⅸ级。《清远110千伏中国能建英德九龙100MW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接入系统工程跨越滨江跨河建筑物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选用20吨级货船(15米×2.5米×0.4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通航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根据《评价表》,拟建线路跨越航道处设计通航水位详见附表2。

(三)通航净空尺度

根据《评价表》,拟建线路跨越航道均采用一档跨河方案,线路设计方案净空尺度详见附表3。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评价表》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同时加强各项设施的管理,减少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

(二)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影响通航的临时建筑物,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北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附表:1.工程位置表

2.工程所处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拟建线路通航净空尺度(1985国家高程基准)


附表1

工程位置表

序号

河宽(米)

工程位置

A11-A12

115

清远市沙河大桥下游约5.8千米处

A26-A27

150

清远市沙河大桥上游约1.3千米处

A27-A28

102

清远市沙河大桥上游约2.1千米处

A28-A29

120

清远市沙河大桥上游约2.8千米处

A29-A30

100

清远市沙河大桥上游约4.0千米处

A31-A32

80

清远市沙河大桥上游约4.6千米处

M32-M33

100

清远市沙河大桥上游约5.3千米处

附表2

工程所处航道设计通航水位

(1985国家高程基准)

序号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米)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米)

A11-A12

45.55

36.0

A26-A27

53.38

42.5

A27-A28

53.77

42.5

A28-A29

54.12

43.0

A29-A30

54.70

43.5

A31-A32

56.00

44.0

M32-M33

55.34

44.5

附表3

拟建线路通航净空尺度

(1985国家高程基准)

序号

档距(米)

垂弧最低点高程(米)

设计通航净高(米)

A11-A12

675

93.65

48.10

A26-A27

584

82.24

28.86

A27-A28

360

143.05

89.28

A28-A29

657

134.65

80.53

A29-A30

362

125.26

70.56

A31-A32

649

116.84

60.84

M32-M33

721

135.00

7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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