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71号
中广核新能源(阳江)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中广核阳江三山岛五海上风电场及五、六海上风电场集中送出工程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中广核阳江三山岛五海上风电场及五、六海上风电场集中送出工程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易世博关于中广核阳江三山岛五海上风电场及五、六海上风电场集中送出工程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易世博
2026年1月27日
附件
易世博关于中广核阳江三山岛五海上风电场及五、六海上风电场集中送出工程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中广核阳江三山岛五海上风电场项目场址位于阳江市海陵岛南侧海域,与海陵岛距离约63千米。中广核阳江三山岛五、六海上风电场集中送出工程项目位于阳江市海陵岛东南侧海域,通过2回500千伏海底电缆接入海上升压站和中间补偿站输送到陆上集控中心,自北向南依次穿越寿长航道、寿长东航道、北漭航道、东平航道、漭洲岛北航道、漭洲岛南航道、围阳航道,于阳东区三丫河口东岸附近登陆,海底电缆单回长约97.8公里。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所处海域海床相对稳定,海缆存在与相邻锚地距离较近的情况,在做好相关埋深保护的前提下,工程选址满足航道通航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寿长航道、寿长东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均为1000吨级,北漭航道、东平航道、漭洲岛北航道、漭洲岛南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均为3000吨级,围阳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10万吨级。《中广核阳江三山岛五海上风电场及五、六海上风电场集中送出工程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通航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1。
表1 通航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海缆穿越航道处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采用-0.9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风电场平面布置
《航评报告》提出:中广核阳江三山岛五海上风电场布置在离岸较远且水深良好的海域内,与湛黄航道最小距离约51.6千米。根据《航评报告》关于风电场场址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风电场场址布置对海床变化和水流影响较小,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四)海缆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海缆穿越航道处的最高顶部高程和埋设宽度要求。设计方案采用2回500千伏海底海缆,穿越航道处埋设宽度范围内的设计顶部高程均在计算最高顶部高程以下,覆盖层厚度均不小于4.0米,详见表2。海缆与阳江NO.2锚地最近距离约420米,根据《航评报告》、专题报告分析论证,并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在落实提出的相关措施的前提下,海缆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可控。
表2 工程穿越航道处埋设方案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研究,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根据《阳江三山岛海上风电柔直输电工程(海上工程)与阳江NO.2锚地的适应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相关建议和措施,积极与当地交通、港口、航道、海事等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拟建项目海底电缆、附近锚地及水域的涉航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风电项目及其他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的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海缆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并加强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西航道事务中心、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西航道事务中心、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华电阳江三山岛六海上风电场项目于2024年10月已获《易世博关于华电阳江三山岛六海上风电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粤交航政函〔2024〕506号)批复。
(四)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