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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6〕47号】

发布时间: 2026-01-21 12:30 来源:esball易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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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47号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建设项目事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中兴二路(中兴南路至洗马湖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中兴二路(中兴南路至洗马湖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esball易世博关于中兴二路(中兴南路至洗马湖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6年1月20日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中兴二路(中兴南路至洗马湖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惠州市淡澳河段,工程涉航内容包括新建桥梁、污水管迁改、电力管廊迁改和新建泄洪通道。其中:新建桥梁于惠深沿海高速淡澳河大桥下游约1.3千米处跨越淡澳河,桥梁轴线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迁改后的污水管、电力管廊分别于新建桥梁上游约11米处、下游约10米处穿越淡澳河;新建泄洪通道于新建桥梁下游约125米淡澳河右岸处。工程河段河宽分别约为130米、120米、140米和120米。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河段河势、岸线基本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新建桥梁工程

1.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等,现状淡澳河为规划惠大运河的一部分,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Ⅲ级。《中兴二路(中兴南路至洗马湖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1000吨级货船(85.0米×10.8米×2.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和1000吨级港澳线货船(49.9米×15.6米×2.8米)作为通航代表船型,代表船型选取合理。

2.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提出:新建桥梁工程桥址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56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0.20米,设计通航水位选取合理。

3.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提出:桥梁设计方案为一孔跨过通航水域,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通航孔跨径为133.0米。根据《esball易世博关于惠大运河跨河桥梁通航净高标准的意见》(粤交航道字〔2024〕70号),桥梁通航净高按7.0米控制,对应的通航净宽为85.6米;如该处运河断面按60.0米通航净宽设计,则对应的通航净高为8.2米。桥梁设计通航净空尺度满足通航要求。

(二)污水管、电力管廊迁改工程

1.通航代表船型

同上。

2.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提出:迁改后的污水管和电力管廊工程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采用-0.20米,设计通航水位选取合理。

3.污水管、电力管廊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提出:迁改后的污水管和电力管廊均采用顶管方式施工,出入土点均位于岸上。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污水管顶高程不高于-9.20米,现状河床对应最小埋深为7.90米,规划航道底高程对应最小埋深为5.70米;电力管廊顶高程不高于-16.02米,现状河床对应最小埋深为16.22米,规划航道底高程对应最小埋深为13.18米。污水管和电力管廊埋设方案均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新建泄洪通道工程

新建泄洪通道工程设计泄洪流量为50.68立方米每秒,涉航内容为出口消力池和抛石防冲段。出口消力池顺水流方向长度为10米,垂直水流方向长度为16米,外缘距离规划惠大运河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为35米;抛石防冲段顺水流方向长度为10米,垂直水流方向长度为19米,外缘距离规划惠大运河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为17米。根据《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影响通航的临时建筑物,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有关要求

(一)为保证营运安全,应对现状污水管进行废弃处理,对现状架空高压电缆进行拆除处理。

(二)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四)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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