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706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开平供电局:
你单位关于广东中科建成深低温装备产业园有限公司业扩配套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广东中科建成深低温装备产业园有限公司业扩配套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esball易世博关于广东中科建成深低温装备产业园有限公司业扩配套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广东中科建成深低温装备产业园有限公司业扩配套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电缆管道工程于开平市台城河新海桥上游约7米处穿越台城河。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125米,河床基本稳定,水流条件良好,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台城河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Ⅴ级。《广东中科建成深低温装备产业园有限公司业扩配套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通航代表船型合理,详见下表。
| 航道名称 | 代表船型 | 代表船型尺度(总长×型宽×吃水)(米) |
| 台城河 | 300吨级货船 | 55.0×8.6×1.3 |
| 300吨级港澳线货船 | 49.2×8.4×2.2 |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管道穿越台城河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5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管道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管道采用顶管施工方式,工作井均位于岸上。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穿越台城河段管道顶高程不高于-10.8米,现状河床最低点处对应管道最小覆土厚度5.2米。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拟建电缆管道与开平市台城河新海桥桥墩距离为6.3米,不满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县道不少于10米"的要求。建设单位已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完成《广东中科建成深低温装备产业园有限公司业扩配套工程涉路施工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专家评审。管道营运与管理单位应全面落实《安全评价报告》建议要求,不得对桥梁安全和航道通航安全造成影响。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