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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627号】

发布时间: 2025-12-08 16:30 来源:esball易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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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627号

广州南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广州南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中压燃气管道工程穿越骝岗水道、榄核河、浅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广州南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中压燃气管道工程穿越骝岗水道、榄核河、浅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esball易世博关于广州南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中压燃气管道工程穿越骝岗水道、榄核河、浅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5年12月5日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广州南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中压燃气管道工程穿越骝岗水道、榄核河、浅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已建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分别于省道S257线骝岗大桥下游约3米处穿越骝岗水道、于榄核河大桥下游约10米处穿越榄核河、于新浅海大桥下游约17米处穿越浅海航道。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宽分别约160米、124米、70米,河床基本稳定,水流条件良好。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骝岗水道、榄核河、浅海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Ⅴ级、Ⅵ级、Ⅶ级。《广州南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中压燃气管道工程穿越骝岗水道、榄核河、浅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通航代表船型合理,详见下表。

航道名称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总长×型宽×吃水)(米)

骝岗水道

300吨级货船

55.0×8.6×1.3

300吨级港澳线货船

49.2×8.4×2.2

榄核河

100吨级货船

45.0×5.5×1.0

浅海航道

50吨级货船

32.5×5.5×0.7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提出:已建管道穿越骝岗水道、榄核河、浅海航道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为-0.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0.24米、-0.22米。

(三)管道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提出:已建管道均采用定向钻施工方式,工作井均位于岸上。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穿越骝岗水道段管道顶高程不高于-10.36米,现状河床最低点处对应管道最小覆土厚度6.76米;穿越榄核河段管道顶高程不高于-12.32米,现状河床最低点处对应管道最小覆土厚度7.00米;穿越浅海航道段管道顶高程不高于-13.00米,现状河床最低点处对应管道最小覆土厚度7.00米。管道埋设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省道S257线骝岗大桥穿越段管道与上游桥梁桥墩净距为4.6米,不满足《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2025〕36号)"净距不应小于5米"和《城镇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技术规程》(CJJ/T 250-2016)"净距不宜小于10米"的要求。建设单位已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完成了《广州南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中压燃气管道工程穿越骝岗水道安全专题报告》(以下简称《安全专题报告》)并通过了专家评审。管道管理及营运单位应全面落实《安全专题报告》建议要求,不得对桥梁安全和航道通航安全造成影响。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二)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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