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623号
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管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国家管网集团广东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河源-东源项目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国家管网集团广东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河源-东源项目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易世博关于国家管网集团广东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河源-东源项目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的审查意见
易世博
2025年12月4日
附件
易世博关于国家管网集团广东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河源-东源项目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的审查意见
该项目于2023年6月获《易世博关于国家管网集团广东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河源-东源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粤交航政函〔2023〕286号)批复,因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建设单位部分调整建设方案。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涉航参数调整如下:
(1)东江(一)穿越段管道工程位置向下游调整约1.8千米,管道穿越处河宽约400米。
(2)东江(一)穿越段管道穿越航道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26.1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3)东江(一)穿越段管道在航槽范围内顶高程不高于-6.10米;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管道顶高程不高于2.90米;现状河床最低点对应的最小埋深为24.69米。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余事项仍按《易世博关于国家管网集团广东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河源-东源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粤交航政函〔2023〕286号)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