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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564号】

发布时间: 2025-11-10 17:30 来源:esball易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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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564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中心:

你单位关于南沙滨海大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南沙滨海大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esball易世博关于南沙滨海大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5年11月10日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南沙滨海大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工程内容为:新建桥梁5座,由北往南依次跨越广隆涌、大涌、新村涌、水牛头涌、工业区涌(又名南沙涌);原址拆除重建水闸3座,分别为广隆涌水闸、新村涌水闸、水牛头西涌水闸。工程所处位置详见表1。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14),工程河段水深水流条件较好,河势、岸线基本稳定,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表1 新建桥梁工程跨越航道位置

序号

工程名称

航道名称

河宽(米)

工程选址

1

跨广隆涌大桥

广隆涌

70

于改建后广隆涌水闸下游外江侧处跨越广隆涌。

2

跨大涌大桥

大涌

30

于大涌水闸上游约30米处跨越大涌。

3

跨新村涌大桥

新村涌

37

于改建后新村涌水闸下游出口处跨越新村涌。

4

跨水牛头涌大桥

水牛头涌

37

于水牛头涌水闸上游约20米处跨越水牛头涌。

5

跨工业区涌大桥

工业区涌(又名南沙涌)

40

于工业区涌水闸上游约40米处跨越工业区涌。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有关文件,广隆涌、大涌、新村涌、上水牛头涌、工业区涌(又名南沙涌)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均为Ⅸ级以下,水牛头涌按Ⅸ级航道控制。《南沙滨海大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论证通航代表船型均选用20吨级货船(15.0米×2.5米×0.4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代表船型选用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评价表》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工程处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为1.0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为0.24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评价表》论证提出拟建桥梁均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净空尺度详见表2,水闸改建工程涉及通航尺度详见表3。涉及通航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表2 拟建桥梁通航净空尺度

序号

桥梁名称

通航孔跨径(米)

通航孔设计通航净空尺度(米)

净高

净宽

1

跨广隆涌大桥

20.0

4.3

10.0

2

跨大涌大桥

25.0

2.8

10.0

3

跨新村涌大桥

20.0

4.1

15.8

4

跨水牛头涌大桥

26.5

3.9

10.7

5

跨工业区涌大桥

30.0

2.7

15.7

表3 拟改建水闸通航尺度

序号

水闸名称

通航闸孔个数

通航闸孔尺寸

(有效宽度×门槛水深)(米)

交通桥实际设计通航净宽尺度(米)

净高

净宽

1

广隆涌水闸改建

1

10×2.496

2.1

10.0

2

新村涌水闸改建

1

10×1.996

2.6

10.0

3

水牛头西涌水闸改建

2

6×0.5

2.7

6.0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同时加强各项设施的管理,减少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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