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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526号】

发布时间: 2025-10-29 10:30 来源:esball易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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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526号

东莞市南城工程建设中心:

你单位关于东莞市南城滨河路交通与空间综合改造工程跨河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东莞市南城滨河路交通与空间综合改造工程跨河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esball易世博关于东莞市南城滨河路交通与空间综合改造工程跨河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东莞市南城滨河路交通与空间综合改造工程跨河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东莞市南城滨河路交通与空间综合改造工程跨河桥梁包含5座桥梁,分别为1号桥、2号桥、3号桥、4号桥、5号桥,拟建桥梁所处河段岸线、河势基本稳定,水流条件良好,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工程选址详见表1。

表1 工程跨越航道位置

桥梁名称

跨越航道名称

桥轴线法线与水流方向夹角

河宽

工程选址

1号桥

东莞运河

基本正交

约50米

鸿福西路跨东莞运河桥上游约170米处跨越东莞运河

2号桥

厚街水道

基本正交

约75米

宏远大桥下游约140米跨越厚街水道

东莞运河

基本正交

约50米

宏远大桥下游约140米跨越东莞运河

3号桥

厚街水道

基本正交

约125米

金丰二桥下游约400米跨越厚街水道

东莞运河

9度

约66米

金丰二桥下游约400米跨越东莞运河

4号桥

厚街水道

7度

约112米

环城西路跨越厚街水道桥下游约360米跨越厚街水道

东莞运河

基本正交

约75米

环城西路跨越东莞运河桥下游约360米跨越东莞运河

5号桥

东莞运河

基本正交

约60米

环城西路跨东莞运河桥下游约1335米跨越东莞运河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有关文件,工程所处厚街水道、东莞运河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Ⅷ级、Ⅸ级。根据《东莞市南城滨河路交通与空间综合改造工程跨河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通航代表船型分别选用30吨级船舶(20.0米×3.5米×0.6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20吨级船舶(15.0米×2.5米×0.4米)作为通航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评价表》提出:拟建桥梁桥址处设计通航水位详见下表2(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表2 桥址处设计通航水位

桥梁名称

跨越航道名称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米)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米)

1号桥

东莞运河

3.16

-0.33

2号桥

厚街水道

3.13

-0.34

东莞运河

3.13

-0.34

3号桥

厚街水道

3.13

-0.35

东莞运河

3.13

-0.35

4号桥

厚街水道

3.07

-0.36

东莞运河

3.07

-0.36

5号桥

东莞运河

3.05

-0.38

(三)通航净空尺度

《评价表》提出:拟建桥梁均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桥梁设计方案涉航参数见下表3。

表3 桥梁设计方案涉航参数

桥梁名称

跨越航道名称

通航孔跨径(米)

通航净宽(米)

通航净高(米)

1号桥

东莞运河

56.0

38.0

2.0

2号桥

厚街水道

98.0

46.0

3.0

东莞运河

58.0

35.5

2.8

3号桥

厚街水道

32.0

23.0

2.5

东莞运河

26.0

22.0

2.0

4号桥

厚街水道

30.0

23.0

2.5

东莞运河

26.0

23.0

2.0

5号桥

东莞运河

61.0

40.0

2.0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影响通航的临时建筑物,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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