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497号
徐闻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湛江港徐闻港区荔枝湾作业区通用码头工程(对外开放项目)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湛江港徐闻港区荔枝湾作业区通用码头工程(对外开放项目)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湛江港徐闻港区荔枝湾作业区通用码头工程(对外开放项目)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5年10月11日
附件
易世博关于湛江港徐闻港区荔枝湾作业区通用码头工程(对外开放项目)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的审查意见
该项目于2023年10月获《 易世博关于湛江港徐闻港区荔枝湾作业区通用码头工程(对外开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粤交航政函〔2023〕494号)批复,因项目设计变更,建设单位部分调整建设方案。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内容调整如下:
在原批复的2个1000吨级杂货船泊位西侧新增1个1000吨级杂货船泊位,新增泊位长84米,停泊水域宽25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与原批复的2个泊位共用回旋水域),直径为170米;停泊水域、回旋水域与航道最近距离分别为545米、385米。其余涉航参数保持不变。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余事项仍按《 易世博关于湛江港徐闻港区荔枝湾作业区通用码头工程(对外开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粤交航政函〔2023〕494号)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