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465号
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
你单位关于清远市黄茅峡水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清远市黄茅峡水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清远市黄茅峡水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5年9月18日
附件:
易世博关于清远市黄茅峡水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新建黄茅峡水库工程位于清远市英德市大湾镇区下游约6千米位置处,现状黄茅峡水利枢纽原址位置,拟同步建设黄茅峡船闸、大湾镇防护堤和排涝泵闸等。该工程拟建船闸所处连江河段河宽约240米;拟建防护堤各段分别位于国道 G358 线跨波罗河大桥上游约1.0千米至下游约1.5千米波罗河右岸、广连高速大湾连江大桥下游2.0千米至上游约5.0千米连江左岸,所处波罗河河段河宽约90米~110米、连江河段河宽约140米~540米;拟建3个排涝泵闸分别为1#、2#、3#排涝泵闸,1#泵闸位于国道 G358 线跨波罗河大桥上游30米波罗河右岸,距离波罗河右岸岸边约720米,附近波罗河河段河宽约110米;2#泵闸位于大湾大桥下游约120米连江左岸岸边,附近连江河段河宽约360米;3#泵闸位于广连高速大湾连江大桥上游约2千米连江左岸,距离连江左岸岸边约750米,附近连江河段河宽约540米。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岸线及河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建筑物涉航参数
(一)船闸
1.运量预测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关于拟建船闸过闸运量的预测结论。
2.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连江2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Ⅵ级。《清远市黄茅峡水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500吨级货船(67.5米×10.8米×1.6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500吨级货船(47.0米×8.8米×1.9米)作为通航代表船型,远期兼顾1000吨级单船过闸,选用的通航代表船型合理。
3.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船闸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
拟建船闸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44.0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上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40.00米;下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43.62米,下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33.91米;枢纽正常蓄水位为43.00米。
4.通航建筑物规模和尺度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船闸规模和通航尺度要求。设计方案提出船闸建设级别为Ⅳ级,采用单线、单级船闸,按通航500吨级船舶要求进行设计,船闸有效尺度不得小于180.0米×16.0米×3.5米(有效长度×有效宽度×门槛水深),上、下闸首门槛高程不得高于36.5米、30.4米,闸室底板高程不得高于29.6米(不含消能板,消能板不得高于0.8米);船闸交通桥通航净高为13.45米;上、下游引航道采用不对称型布置,上、下游引航道直线段长度不小于270米,引航道宽度不小于40.0米,上、下游引航道底高程不得高于35.7米、30.4米。船闸上下游设置有锚地等相关设施。
(二)防护堤
1.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连江2、波罗河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Ⅵ级、Ⅸ级。《清远市黄茅峡水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连江2选用500吨级货船(67.5米×10.8米×1.6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500吨级货船(47.0米×8.8米×1.9米);波罗河选用20吨级船舶(15.0米×2.5米×0.4米)作为通航代表船型,选用的通航代表船型合理。
2.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防护堤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防护堤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44.40米~47.60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40.24米~40.45米。
3.建筑物规模和尺度
拟建防护堤长度约11.2千米,结构外缘线基本未伸出规划堤岸线,与连江现状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24米。
(三)排涝泵闸
1.通航代表船型
同防护堤部分。
2.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排涝泵闸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1#、2#、3#排涝泵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分别为44.40米、45.36米、47.29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为40.24米、40.24米、40.31米。
3.建筑物规模和尺度
拟建1#排涝泵闸结构总宽约70米,结构外缘线未伸出规划堤岸线,与波罗河现状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750米;拟建2#排涝泵闸结构总宽约60米,结构外缘线伸出规划堤岸线约16米,与连江现状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85米;拟建3#排涝泵闸结构总宽约45米,结构外缘线未伸出规划堤岸线,与连江现状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780米。泵闸最大设计流量均为18立方米每秒。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完毕后,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围堰,保证航道通航安全。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应当与水库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拟建船闸工程应根据物理模型等相关研究成果优化设计,确保船闸、引航道、锚地及通行船舶安全。
(三)拟建大湾镇防护堤、排涝泵闸等涉航建筑物不得对航道通航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四)本工程正常蓄水位为43米,建设单位应进一步研究选用此蓄水位对现有上游蓑衣滩枢纽运行的影响,如有必要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确保蓑衣滩枢纽正常运行及上下游航道的衔接。
(五)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后续工作,积极配合北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七)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受本工程建设影响需改建的其他涉航设施,须另行办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批。
(二)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三)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四)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