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3〕212号
esball易世博关于220千伏民众电厂至胜龙双回线路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关于220千伏民众电厂至胜龙双回线路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我厅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220千伏民众电厂至胜龙双回线路工程自东向西依次跨越二滘沥、三角新冲、鸡鸦水道、新开冲、小榄水道2、沥心冲,共6条涉航架空电缆。其中跨越二滘沥、三角新冲、鸡鸦水道线路为拆旧架新,跨越新开冲、小榄水道2、沥心冲线路为新建,工程选址详见表1。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床稳定,水流平缓,且均采用一档过河方案,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表1 工程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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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基编号 |
跨越航道名称 |
河宽 |
工程选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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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G3 |
二滘沥 |
90米 |
工程拟拆除220千伏隆浪线跨河段(N73-N72)架空线路并于原址重新架设,新建线路于番中公路三宝沥大桥上游约1.3千米处跨越二滘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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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7-G18 |
三角新冲 |
35米 |
工程拟拆除220千伏隆浪线跨河段(N50-N49)架空线路并于原址重新架设,新建线路于三角北侧船闸上游约310米处跨越三角新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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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4-G25 |
鸡鸦水道 |
240米 |
工程拟拆除220千伏隆浪线跨河段(N41-N40)架空线路并于原址重新架设,新建线路于福源路特大桥上游约2.4千米处跨越鸡鸦水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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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9-G40 |
新开冲 |
20米 |
工程拟于纵四线小榄水道特大桥上游约2.3千米处依次跨越新开冲和小榄水道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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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榄水道2 |
23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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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3-G44 |
沥心冲 |
20米 |
工程拟于北部排灌渠、沥心冲汇流口处跨越沥心冲。 |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他有关文件,《220千伏民众电厂至胜龙双回线路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等合理,详见表2。
表2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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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名称 |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
代表船型 |
代表船型尺度 (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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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榄水道2 |
Ⅰ |
3000吨级货船 |
95×16.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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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吨级货物滚装船 |
115×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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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鸦水道 |
Ⅲ |
1000吨级货船 |
85×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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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吨级集装箱船 |
49.9×12.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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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滘沥、三角新冲、沥心冲 |
Ⅶ |
50吨级货船 |
32.5×5.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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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冲 |
Ⅸ |
20吨级船舶 |
20×3.5×0.5 |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线路跨越航道处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详见表3。
表3 设计通航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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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基编号 |
G2-G3 |
G17-G18 |
G24-G25 |
G39-G40 |
G43-G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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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航道名称 |
二滘沥 |
三角新冲 |
鸡鸦水道 |
新开冲 |
小榄水道2 |
沥心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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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米) |
2.04 |
2.24 |
4.55 |
2.34 |
4.53 |
2.34 |
(三)通航净空尺度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最小通航净高要求。设计方案提出各线路均采用一档过河方案,杆塔均位于岸上,线路实际通航净高满足通航标准要求。通航净空尺度等详见表4。
表4 通航净空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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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基编号 |
G2-G3 |
G17-G18 |
G24-G25 |
G39-G40 |
G43-G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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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航道名称 |
二滘沥 |
三角新冲 |
鸡鸦水道 |
新开冲 |
小榄水道2 |
沥心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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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通航净高要求(米) |
15 |
15 |
25 |
13 |
29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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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弧最低点高程(米) |
27.76 |
21.07 |
35.41 |
50.75 |
38.28 |
2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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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通航净高(米) |
25.72 |
18.83 |
30.86 |
48.41 |
33.75 |
1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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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距(米) |
309 |
319 |
614 |
576 |
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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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中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中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向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sball易世博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