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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世博关于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2-12-06 19:49 来源:易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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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2〕583号

易世博关于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

关于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线路由北向南依次跨越睦洲水道(3处)、虎坑水道(1处)、八宝水道(2处)、龙泉海(1处)。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跨越航道处河势、岸线基本稳定,且均采用一档过河方案,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表1 工程选址

塔基编号 跨越航道名称 河宽 工程选址
G12-G13(睦洲水道1) 睦洲水道 60米 于睦洲水道与九子沙河分流口上游约3.6千米处跨越睦洲水道。
W7-W8(睦洲水道2) 80米 于睦洲水道与九子沙河分流口上游约680米跨越睦洲水道。
W4-W5(睦洲水道3) 70米 于睦洲水道与九子沙河分流口下游约320米处跨越睦洲水道。
#26-#27(现有) 虎坑水道 90米 利用现有220千伏峰外甲、乙线四回路电塔(#26塔-#27塔)下层新挂,于新马单渡口上游约100米处跨越虎坑水道。
L7-L8 八宝水道 60米 于八宝口(睦洲水道与八宝水道汇流口)下游约800米处跨越八宝水道。
#16-#17(现有) 100米 利用现有220千伏峰外甲、乙线四回路电塔(#16塔-#17塔)下层新挂,于八宝口(睦洲水道与八宝水道汇流口)下游约3.0千米处跨越八宝水道。
#13-#14(现有) 龙泉海 90米 利用现有220千伏峰外甲、乙线四回路电塔(#13塔-#14塔)下层新挂,于龙马桥下游约1.3千米处跨越龙泉海。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跨越睦洲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跨越虎坑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跨越八宝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跨越龙泉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统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2。

表2 工程河段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

(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虎坑水道

龙泉海

1000吨级货船 85.0×10.8×2.0
1000吨级港澳航线 49.9×15.6×2.8
1000吨级港澳航线 49.9×12.8×2.6

睦洲水道

八宝水道

300吨级货船

55.0×8.6×1.3

49.2×8.4×2.2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线路跨越航道处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详见表3。

表3 设计通航水位

塔基编号 G12-G13 W7-W8 W4-W5 #26-#27 L7-L8 #16-#17 #13-#14
跨越航道名称 睦洲水道 虎坑水道 八宝水道 龙泉海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米) 3.15 3.32 3.61 3.41 3.28


(三)通航净空尺度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最小通航净高。设计方案提出各线路均采用一档过河方案,杆塔均位于岸上,线路实际通航净高满足通航标准要求。通航净空尺度等详见表4。

表4 通航净空尺度

塔基编号 G12-G13 W7-W8 W4-W5 #26-#27 L7-L8 #16-#17 #13-#14
跨越航道名称 睦洲水道 虎坑水道 八宝水道 龙泉海
最小通航净高要求(米) 19 25 19 25
垂弧最低点高程(米) 26.83 25.98 27.66 52.90 51.79 33.53 30.74
实际通航净高(米) 23.7 22.8 24.5 49.6 48.2 30.1 27.5
档距(米) 355 334 309 560 451 553 413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江门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江门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易世博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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