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387号
华润风电(汕尾)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华润汕尾红海湾五海上风电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华润汕尾红海湾五海上风电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 esball易世博关于华润汕尾红海湾五海上风电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sball易世博
2025年8月13日
附件:
易世博关于华润汕尾红海湾五海上风电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场址位于汕尾市汕尾港南侧海域。本项目共建设28台风机组、8回集电海底电缆、1回送出海底电缆、海上升压站和无功补偿站各1座及1回联络电缆。送出海底电缆由风电场内海上升压站输送到陆上登陆点约84.11千米。海缆路由自北向南依次穿越鲘门航道、马宫航道、汕尾西线航道以及大星山甲子航道。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等规范,工程所处海域海床相对稳定,海缆存在与相邻锚地距离较近的情况,在做好相关埋深保护的前提下,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华润汕尾红海湾五海上风电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中提出: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等有关文件,鲘门航道、马宫航道通航代表船型均选用5000吨级油船(海船,下同)(125.0米×17.5米×7.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汕尾西线航道通航代表船型选用1万吨级散货船(135.0米×20.5米×8.5米);大星山甲子航道通航代表船型选用1万吨级杂货船(146.0米×22.0米×8.7米);通航代表船型均选用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工程穿越航道处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采用-0.38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风电场平面布置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项目风电场、海上无功补偿站距离大星山甲子航道最近距离分别约16.0千米、24.5千米,根据《航评报告》关于风电场址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风电场址布置对海床变化和水流影响较小,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四)海缆埋设方案
穿越鲘门航道、马宫航道、汕尾西线航道、大星山甲子航道海缆分别在控制埋设宽度(3倍航道有效宽度投影长度)551.1米、510米、530.4米、739.8米范围内,海缆管顶标高分别不高于-15.5米、-17.3米、-20.3米、-22.3米;海缆设计埋深均为4.0米。上述海缆埋设满足通航需求。
拟建海缆与7万吨级锚地、10万吨级锚地和大型船舶临时避风锚地距离分别约为1.74千米、0.82千米和0.72千米;海缆与锚地距离无法满足《海港锚地设计规范》(JTS/177-2021)的要求,根据《航评报告》、专题报告分析论证,并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在落实提出的相关措施的前提下影响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风电项目及其他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海缆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并加强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根据《华润汕尾红海湾五海上风电项目锚地影响论证专题报告》,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相关建议和措施,加强对本项目海底电缆的维护管理和对相邻风电项目及其他设施的影响分析,积极配合当地交通、港口、航道、海事等有关部门做好附近锚地及水域的通航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