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世博

首页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 其他文件
关于办理被海事部门罚款的超航区航行案件意见的复函
2021年08月05日 18:09 来源: esball易世博

粤交执字〔2021〕126号

关于办理被海事部门罚款的超航区航行案件意见的复函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对因超航区航行被海事部门罚款的内河船舶经营人不再给予罚款的请示》(东交〔2021〕211号)悉。经研究,我厅同意你局意见,对因超航区航行被海事部门罚款的内河船舶经营人,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得给予第二次罚款处罚。此外,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的案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附件:粤交〔2021〕211号


   易世博

  2021年8月4日


  相关附件:

  粤交〔2021〕211号.pdf

  关于办理被海事部门罚款的超航区航行案件意见的复函 .pdf

主办: esball易世博 版权所有: 易世博

粤ICP备2022083830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45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288号

地址:广州市白云路27号 邮编:510101 总机:020-83835328

澳门博彩平台 十大足彩平台 沙巴体育 澳门网上博彩 IM体育 澳门金沙娱乐城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