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盛夏,天气炎热,同时叠加暑期,外出旅游、探亲访友等交通出行活动增多,道路交通特别是高速公路行车风险系数增加。
近期,广东公安交管部门对涉及高速公路交通违法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并发出强烈呼吁:高速公路行车,以下这5种行为既危险又违法,千万要不得。
行为一:分心驾驶
典型案例
7月21日22时32分许,一辆粤Q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经中阳高速往阳春方向某路段时,驾驶人一边开车一边接打电话,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江门交警对该驾驶人驾驶车辆时接听拨打电话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交警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高速公路车辆行驶速度极快,驾驶人必须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密切观察路况,安全驾驶车辆,打电话、看电视、聊微信这些分心驾驶行为会严重分散驾驶人的注意力,稍不留神,就会引发严重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行为二:违法停车
典型案例
7月20日0时24分许,一辆渝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突然停在深岑高速东行方向的应急车道上,中山交警发现后即刻安排警力前往处置。经查,驾驶人李某因犯困想睡觉便将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上。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驾驶人李某在应急车道上违法停车的行为作出处罚,并对其进行安全警示教育。
交警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非紧急情况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在高速公路停车是极其危险的行为,极易引发追尾碰撞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遇交通事故、车辆故障等紧急情况时,应牢记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九字诀”。本案例中的驾驶人李某自我感觉困乏就在应急车道内停车睡觉,并不属于合法使用应急车道的紧急情况,广大驾驶人要引以为戒。
行为三:酒后驾驶
典型案例
7月16日22时许,惠州交警在广河高速杨村服务区内开展交通整治时,发现一小车驾驶人黄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为71mg/100ml,黄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民警在检查中发现黄某此前就因酒驾被吊销了驾驶证,现属于无证驾驶,且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黄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交警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酒精会对人体机能产生损害,造成视觉障碍、触觉迟钝,判断与反应能力退化以及情绪与心理异常等,此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极高,同时也将承担极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行为四:超员载客
典型案例
7月19日7时19分许,广州交警在沈海高速黄村收费站开展专项整治,查获粤E号牌面包车违法超员载客。经查,该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11人,超员4人。随后,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该车驾驶人超员载客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并对其开展安全警示教育。
交警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性质更为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每一辆载客汽车出厂时都有核定载客人数,这是确保机动车安全行驶的设计参数。如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会导致车辆总质量增加,惯性增大,制动距离变长,转弯时易侧翻失控,尤其在高速公路行车时,一旦遇到险情,极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行为五:疲劳驾驶
典型案例
7月21日23时许,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分析研判,发现蒙L号牌大货车驾驶人存在疲劳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在武深高速丹霞山服务区截获该车。经查,该车驾驶人韩某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并对其开展警示教育。
交警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目前正处于天气最为炎热的夏季,人体夜间睡眠质量下降,容易出现午后犯困打瞌睡的情况。驾驶人在高速公路行车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连续驾驶机动车未达到4小时前就要进入服务区休息20分钟以上。行车过程中如感觉生理疲劳无法确保安全驾驶车辆时,即便连续驾车没有超过4小时,也要第一时间进入服务区或驶离高速寻找安全区域停车休息。
请广大司机朋友出行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一起守好安全防线,让平安一路随行。